博物馆章程

广州市天河区正佳自然科学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博物馆的名称是广州市天河区正佳自然科学博物馆。

第二条  本博物馆的性质是正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博物馆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孩子们的想象力、判断力、创造力,成为寓教于乐、启迪未来的自然科学学习中心。

第四条  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本博物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正佳广场6楼。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藏品、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正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

   (二)协助理事会为博物馆运营提供保障经费;

   (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撤回、转移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

   (五)不得要求分红。

第八条  本博物馆开办藏品:共617件(套);本博物馆开办资金:10万元 ;出资者:正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额:10万元。

第九条  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古生物化石、矿物标本收藏与保管;

   (二)陈列展览:正佳自然科学博物馆基本陈列;

   (三)学术研究:对藏品的研究及相关学术论文、著作、科普读物的出版;

   (四)社会教育:科普教育、媒体与公众宣传推广。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十条  本博物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博物馆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博物馆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三条  本博物馆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博物馆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行政主要负责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社会人士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按照章程赋予的职责进行民主决策。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拟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博物馆发展规划和审议决定重大业务事项;

   (三)审议批准本博物馆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决定增加开办资金方案;

   (五)审议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方案;

   (六)负责本博物馆行政及财务主要负责人员的任免,聘任或者解聘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博物馆的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审议和决定增补、罢免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和决定内部职工的工资报酬;

   (十一)监督行政负责人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二)制订、审议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十三)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会成员的1/2以上成员表决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1/2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博物馆聘任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馆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馆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博物馆设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博物馆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博物馆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博物馆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博物馆财务;

   (二)对本博物馆理事、馆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博物馆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反映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的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如下:

   (一)业务部。职能:陈列设计、保管及科普教育、接待等业务;

   (二)现场管理部。职能:博物馆现场工作人员、安保及工程设备管理;

   (三) 行政部及财务部。职能:负责行政、人事招聘、财务结算等工作;

   (四)营销部。职能:票务营销、市场营销策划及媒体宣传。

第二十八条  本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学术委员会包括本馆专家和馆外专家。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

   (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谢铁牛。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博物馆的收入来源于:

   (一)开办资金;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  本博物馆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举办者、理事会、监事会公布,接受举办者、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博物馆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博物馆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博物馆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博物馆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博物馆的财产。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博物馆收入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本博物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博物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博物馆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博物馆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博物馆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博物馆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博物馆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博物馆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博物馆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博物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一条  本博物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四十二条  本博物馆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举办者、理事会报告,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博物馆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本博物馆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博物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按照《博物馆条例》有关规定,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藏品、陈列展览等备案材料。

第四十五条 本博物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博物馆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博物馆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博物馆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本馆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理事会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博物馆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在博物馆官方网站对社会进行公开。

   (二)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存档于本馆档案室,博物馆收费标准、荣誉牌匾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本博物馆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有条件时,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博物馆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博物馆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博物馆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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