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广州市天河区正佳自然科学博物馆科研学术的发展,提升本博物馆科研水平与影响力,根据《广州市天河区正佳自然科学博物馆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和构成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博物馆的业务咨询指导机构,负责指导本博物馆业务开展过程中所涉及的科研和学术事项,为本博物馆进行有关科研和学术事项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博物馆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

     (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由理事会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共7人,包括本馆专家和馆外专家,设主任1名。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委员的任职资格和权利义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

     (一)本馆专家从本博物馆管理层、各部门领导及具有较高的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员工中推选;

     (二)馆外专家在所属领域须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

     (三)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博物馆的权益和声誉;

     (四)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调整委员时,新任委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新任委员任期为当届委员余下任期。

第九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获得本博物馆学术、科研等方面重大事项的信息;

     (二)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条  委员应当遵守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委员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事务;

     (三)指导本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术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或使用本博物馆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经理事会批准的;

     (二)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无正当理由,任期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超过会议总量1/3的;

     (四)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五)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指导本博物馆相关的学术研究和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议案实行1人1票制,学术委员会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1/2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审阅、签名。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委员、缺席委员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提交审议、表决事项的审议、表决结果;

     (五)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七条  本博物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修改本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博物馆业务发展需要的;

     (四)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天河区正佳自然科学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广州市天河区正佳自然科学博物馆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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